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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规范5.2.2条(建筑物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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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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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四川省)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第三十三条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一般项目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告知承诺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等。 具有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等情形的项目,不列入一般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三十四条中: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应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属于“一般项目”:(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无手术功能的月子中心;(四)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六)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七)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丁、戊类仓库、厂房;(八)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及上述情形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速公路项目中的服务区)。注: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一般项目”。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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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消防设计审查中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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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汇总!
消防审验职责移交住建部门以来,部分项目存在“未审先建”“未验先用”“应备未备”等违法违规情形。相关违法情形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消防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本文汇总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处罚,避免大家在工程建设中“踩雷”。一、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二、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备注: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包含强条,但可能还涉及其他未明确列为强条但需严格遵守的内容(如带有“严禁”“必须”等词汇的非黑体条文)。在一些省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已明确,设计单位需注意。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四、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五、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审先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备注: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特殊建设工程应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验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应备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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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什么是房建类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题记:什么是消防设计重大变更?2025年7月24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审验质效若干举措》及配套文件,给出了答案,值得设计人员参考。文件规定:本细则所称消防设计变更,是指对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两种类别。其中重大变更应严格履行消防设计审查审批程序。· 消防设计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一)建筑专业1. 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包括: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等;2.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建筑类别、建筑高度、耐火等级的;3. 降低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4. 改变防火分区设置,改变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消防电梯的数量或位置的;5. 平面布局发生较大调整的; 6. 对安全疏散计算方式、参数进行调整的; 7. 改变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重要设备用房位置的。(二)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 改变消防水源的;2. 改变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包括改变系统类型、系统参数,增减消防系统等);3. 改变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位置或有效容积的。(三)建筑电气1. 改变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的;2. 改变消防供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3. 改变联动控制重要内容的。(四)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 改变防排烟方式的;2. 改变机械防排烟系统参数的。(五)其他1. 改变易燃易爆场所消防设计的;2. 改变特殊消防设计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执行情况的;3. 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消防设计变更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消防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鼓励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应全文执行。涉及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变更的从其规定。(二)属于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应取得施工图审查变更合格意见后,对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中,如抽查发现涉及一般变更情形的,相应消防设计变更材料应作为消防验收综合评定报告的附件上传行政审批系统。(四)对于难以直接判定属于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五)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并可结合本细则进一步制定具体要求。(六)其他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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