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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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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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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规范5.2.2条(建筑物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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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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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第二条\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 14 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 4层 且 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的农家乐(民宿)。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第四条\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 因地制宜、安全适用 的原则。第五条\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第六条\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有关规定。第二章 消防基础设施要求第七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第八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 消火栓。情况要求: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 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一般情况:≥ 144 m³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 200 m³第九条砖木结构、木结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区域,应采取措施: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第十条 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足:不得采用 金属夹心板材 作为建筑材料\休闲娱乐区及娱乐餐饮区建筑面积 ≤ 500㎡同一建筑内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 不燃实体墙分隔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 25㎡ 至少配备 1具2kg灭火器每间客房应配备手电筒、逃生口罩或消防呼吸器,并张贴疏散示意图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第十一条 安全出口以下可作为安全出口: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直通室外出口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需 阻燃处理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要求第十二条 不燃材料建筑要求钢结构需防火保护(柱2.0h,梁1.5h)每层安全出口 ≥2 个,出口间距 >5m楼梯及墙体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第十三条 屋顶可燃材料建筑层数 ≤3 层钢结构柱耐火极限 2.0h,梁 1.0h每层安全出口 ≥2 个第十四条 主体为可燃材料建筑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 ------------------ 3层 ≤200㎡ 2层 ≤300㎡第十五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十六条 窗户要求项目 要求 ---------- ------- 净高度 ≥1.0m 净宽度 ≥0.8m 窗台高度 ≤1.2m第十七条 厨房防火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第十八条有条件地区可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十九条砖木结构、木结构建筑可进行阻燃处理。第二十条客房超过 8间 或用餐娱乐超过 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二十四条每天昼夜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第二十五条禁止在炉灶周围堆放柴草,严禁卧室使用燃气灶具。第二十六条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篝火等明火行为应远离建筑和可燃物。第二十八条电气线路不得敷设在可燃物上,严禁私拉乱接。第二十九条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第三十条灯具高温部位与可燃物距离 ≥0.5m。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安全出口处停放或充电电动车。第三十二条禁止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存放液化石油气。第三十三条严禁敲打、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第三十四条客房内严禁安装燃气热水器。第三十五条客房、餐厅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第三十六条施工应指定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第三十七条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八条材料应分类堆放,垛间距 ≥2m。第三十九条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时严禁动火作业。第四十条动火作业需明确责任人并按规程执行。第四十一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留守现场 30分钟。第四十二条严禁使用老化电气线路。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第四十四条重点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第六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四十五条乡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等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六条 业主职责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齐消防设施排查火灾隐患每年组织消防培训每半年消防演练组织人员疏散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做到 一懂三会:懂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第四十八条 志愿消防队村委会或行业协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消防训练。
2026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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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房建工程消防系统验收清单有哪些?怎么验收、检查、整改?
房建工程消防系统验收清单有哪些?怎么验收、检查、整改?原创 行王者路 行王者路 品逆水行王者路 一、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防火分区是否按图施工,防火墙、防火卷帘完整有效防火门型号正确、闭门器和顺位器正常,能自动关闭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无堆放杂物,保持畅通电缆井、管道井封堵严密,使用不燃材料安全出口数量、宽度、疏散距离符合设计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布置合理、方向正确怎么检查:对照竣工图核对防火分区边界现场试开防火门,确认关闭顺畅查看井道封堵是否密实,无明显缝隙用卷尺抽查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断电测试应急照明是否自动点亮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水位正常消防水泵能自动启动,压力达到设计值室内消火栓箱齐全,水带、水枪完好室外消火栓完好、水压满足要求管网无渗漏,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怎么检查:启动消防泵,查看压力表是否达标打开末端消火栓测压检查泵房阀门标识是否清晰、状态是否正确查看水箱水位显示是否正常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型号、布置符合设计,无遮挡报警阀组、压力表、延迟器完好末端试水装置能正常动作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能触发报警并联动启泵怎么检查:打开末端试水阀,观察水流指示器是否动作、消防泵是否自动启动检查喷头是否被吊顶、灯具遮挡核对喷头型号与设计一致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温感、手报、声光报警器安装齐全、位置正确报警主机运行正常,能显示报警点位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设备齐全系统接地可靠联动功能正常(启动风机、关闭空调、切换应急照明等)怎么检查:现场触发烟感或手报,查看主机是否准确显示报警位置测试联动功能,如:启动排烟风机关闭空调新风点亮应急照明检查消防控制室记录是否完整五、防排烟系统排烟风机、送风机运行正常排烟口、送风口安装正确,无遮挡风管采用不燃材料,连接严密楼梯间正压送风压力达标系统与报警系统联动正常怎么检查:手动和自动启动风机,查看运行电流、噪声、振动用风速仪测量风口风速检查风管是否破损、漏风测试正压送风压力是否达到设计值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灯断电后能自动点亮疏散指示灯方向正确、亮度足够照度满足规范要求(一般地面不低于5lx)线路穿管保护,无裸露怎么检查:切断电源测试应急灯点亮情况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照度查看指示灯是否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七、消防电气消防电源为双电源或柴油发电机,切换功能正常消防设备有独立回路电缆为阻燃或耐火型接地系统可靠怎么检查:测试双电源切换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般≤10秒)查看电缆型号是否符合设计检查消防设备是否能在断电后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八、灭火器配置灭火器型号、数量、位置符合设计压力正常(指针在绿色区域)在有效期内,固定牢靠怎么检查:查看压力表状态核对灭火器类型是否与场所火灾类别匹配检查灭火器是否被遮挡九、消防车道与登高面消防车道宽度、净高满足要求(一般≥4m)车道畅通,无占用登高操作面无遮挡,满足消防车作业要求怎么检查:现场测量车道宽度、转弯半径查看是否有车辆、杂物、广告牌等影响救援十、资料与管理竣工图、设备清单、调试报告齐全消防控制室制度上墙员工消防培训记录完整怎么检查:核对资料是否与现场一致查看培训记录、值班记录是否完整
2026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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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消防设计规范5.2.2条(建筑物防火间距)
5. 2. 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童的有关规定。 注: 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中自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似~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OO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百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OO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囚级确定。条文解释5.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综合考虑灭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1)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 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由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其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2) 5. 2. :主要考虑了有的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而全部不开设门窗洞口又有困难的情况。因此,允许每一面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全部面积的 5% 时,防火间距可缩小 25% 。考虑到门窗洞口的面积仍然较大,故要求门窗洞口应错开、不应正对,以防止火灾通过开口蔓延至对面建筑。(3) 5. 2. 2~ :考虑到建筑在改建和扩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诸如用地限制等具体困难,对两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有条件的调整。。当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超出高度较高时,应主要考虑较低一面对较高→面的影响。当两座建筑高度相同时,如果贴邻建造,防火墙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 6. 1. 条的规定。当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OOh ,防火间距允许减少到 3.5m ,但如果相邻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建筑或两座均为高层建筑时,该间距允许减少到 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向上蔓延,考虑较低的建筑物着火时,火势容易蔓延到较高的建筑物,有必要采取防火墙和耐火屋盖,故规定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OOh两座相邻建筑,当较高建筑高出较低建筑的部位着火时,对较低建筑的影响较小,而相邻建筑正对部位着火时,则容易相互影响。故要求较高建筑在一定高度范围内通过设置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来满足防火间距调整的要求。有关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的规定。最小防火间距确定为 3.5m ,主要为保证消防车通行的最小宽度;对于相邻建筑中存在高层建筑的情况,则要增加到 4m本条注 和注 中的"高层建筑",是指在相邻的两座建筑中有一座为高层民用建筑或相邻两座建筑均为高层民用建筑。(4) 5.2.2 6. 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对于回字形、 型、 型建筑等,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也要有一定的间距,一般不小于 6m ,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本注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层建筑通过裙房连成一体的多座高层建筑主体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体的,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需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5) 5.2.2 :当确定新建建筑与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时,可将该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视为四级后确定防火间距。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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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消〔2025〕XX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 年 X 月 X 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特殊建设工程(见附件 1)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我省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工作,负责会同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等主管部门,建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八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未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八条要求提供。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二)除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三)除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 “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 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四)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可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报告质量进行检查。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细则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时间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第十六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照本细则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八条 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专题研究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十九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查验意见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查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前随机确定现场评定的检查部位,填写现场评定记录表并封存,严守保密规定和廉洁纪律。现场评定时,现场评定记录表应在有关人员的见证下,交予负责现场评定的人员。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定工作中,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第二十七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二)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三)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四)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或消防救援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三十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三十一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三十二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等两类。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十三条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一般项目的(见附件 2),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告知承诺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等。具有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等情形的项目,不列入一般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应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书。本细则第二十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第三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备案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见附件 3),应当依据承诺书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见附件 4)。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结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结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 复查结果通知书》。根据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类型,选定与该工程相匹配的抽取比例进行抽查,其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 100%;属于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的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为 50%,丙类厂房及库房抽查比例为 20%,其他重点项目抽查比例为 10%;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为 10%,其他一般项目抽查比例为 5%。第三十七条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抽查比例调整为 100%。(一)对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故意拆分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备案的;(二)告知承诺备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承诺严重不符的;(三)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或者整改复查仍然不合格的。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撤销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用信息化方式管理档案信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应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列入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省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办公场所和受理窗口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受理的范围、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报资料以及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纸质图纸,优化为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 PDF 图纸。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 202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附件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一般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附件 1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0 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无手术功能的月子中心;(四)总建筑面积大于 2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有手术功能的月子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六)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0000 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的公共建筑。附件 2 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一般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属于 “一般项目”:(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无手术功能的月子中心;(四)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六)建筑高度不大于 21 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七)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丁、戊类仓库、厂房;(八)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及上述情形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速公路项目中的服务区)。注: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属于 “一般项目”。附件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我单位已知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属实, 建设工程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具有真实合法的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建设单位:(印章)年 月 日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背面附行政机关告知)行政机关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一、法定条件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责任与监管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签署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递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附件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备案方式为提交材料的: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备案方式为告知承诺的: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2. 告知承诺书。□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请做好准备。□存在以下情形,告知如下:□1. 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2. 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印章)年 月 日(注:文档部分内容可能由 AI 生成)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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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其他建设工程的重点项目范围
重点项目范围(节选)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 / 博物馆展示厅:>500㎡且≤20000㎡。机场航站楼、车站候车室、码头候船厅:>500㎡且≤15000㎡。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月子中心(无手术):>300㎡且≤10000㎡。影剧院、图书馆阅览室、健身场馆、医院门诊楼、大学教学楼 / 图书馆 / 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寺庙 / 教堂:>500㎡且≤2500㎡。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厅、网吧、酒吧、剧本娱乐等):>300㎡且≤1000㎡。托儿所 / 幼儿园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养老院 / 福利院、医院 / 疗养院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 / 图书馆 / 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300㎡且≤1000㎡。住宅建筑:建筑高度>21m(含设商业服务网点)。丁 / 戊类厂房、仓库:地上>5000㎡或建筑高度>24m。其他公共建筑(不含医疗、老年人照料、儿童活动场所):>500㎡。丙类厂房、丙类仓库(不含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
202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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