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 14 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 4
层 且 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
-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本导则不适用于:
- 土楼
- 地坑院
- 窑洞
- 毡房
- 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 因地制宜、安全适用 的原则。
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六条\
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章 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七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 消火栓。
情况要求:
- 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
无给水管网的地区,应设置:
- 天然水源取水设施
- 或消防水池
- 山区宜设置 高位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容量:
- 一般情况:≥ 144 m³
- 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 200 m³
第九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区域,应采取措施:
- 设置防火隔离带\
- 设置防火分隔\
- 开辟消防通道\
- 提高建筑耐火等级\
- 改造给水管网\
- 增设消防水源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 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农家乐(民宿)建筑应满足:
- 不得采用 金属夹心板材 作为建筑材料\
- 休闲娱乐区及娱乐餐饮区建筑面积 ≤ 500㎡
- 同一建筑内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 不燃实体墙分隔
- 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每 25㎡ 至少配备 1具2kg灭火器
- 每间客房应配备手电筒、逃生口罩或消防呼吸器,并张贴疏散示意图
- 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第十一条 安全出口
以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 封闭楼梯间
- 敞开楼梯间
- 室外楼梯
- 直通室外出口
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
- 木质楼梯需 阻燃处理
- 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第十二条 不燃材料建筑要求
- 钢结构需防火保护(柱2.0h,梁1.5h)
- 每层安全出口 ≥2 个,出口间距 >5m
- 楼梯及墙体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第十三条 屋顶可燃材料建筑
- 层数 ≤3 层
- 钢结构柱耐火极限 2.0h,梁 1.0h
- 每层安全出口 ≥2 个
第十四条 主体为可燃材料建筑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 ------------------
3层 ≤200㎡
2层 ≤300㎡
第十五条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条 窗户要求
项目 要求
---------- -------
净高度 ≥1.0m
净宽度 ≥0.8m
窗台高度 ≤1.2m
第十七条 厨房防火
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八条
有条件地区可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十九条
砖木结构、木结构建筑可进行阻燃处理。
第二十条
客房超过 8间 或用餐娱乐超过 40人
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每天昼夜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炉灶周围堆放柴草,严禁卧室使用燃气灶具。
第二十六条
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篝火等明火行为应远离建筑和可燃物。
第二十八条
电气线路不得敷设在可燃物上,严禁私拉乱接。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第三十条
灯具高温部位与可燃物距离 ≥0.5m。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安全出口处停放或充电电动车。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存放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三条
严禁敲打、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三十四条
客房内严禁安装燃气热水器。
第三十五条
客房、餐厅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
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应指定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材料应分类堆放,垛间距 ≥2m。
第三十九条
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时严禁动火作业。
第四十条
动火作业需明确责任人并按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留守现场 30分钟。
第四十二条
严禁使用老化电气线路。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
第四十四条
重点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五条
乡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等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职责
- 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 配齐消防设施
- 排查火灾隐患
- 每年组织消防培训
- 每半年消防演练
- 组织人员疏散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
做到 一懂三会:
- 懂火灾危险性
- 会报警
- 会使用灭火器
- 会组织疏散
第四十八条 志愿消防队
村委会或行业协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消防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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